【主要内容】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机构、代理记账、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详解】
考点: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考点:会计机构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选择:
1.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
2.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既无条件设立单独的会计机构,又无条件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简称“两无”单位)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考点: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5.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考点: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会计工作岗位的主要种类
(1)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财产物资核算;
(4)工资核算;
(5)成本费用核算;
(6)财务成果核算;
(7)资金核算;
(8)往来结算;
(9)总账报表;
(10)稽核;
(11)档案管理。
【提示】
①会计机构中对正式移交之前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工作岗位属于会计岗位;
②档案管理部门中对正式移交之后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3.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