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银行卡的分类、单位卡、信用卡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详解】
考点:银行卡的分类(★)】
1. 基本分类
2. 联名(认同)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经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考点:单位卡(★)
1.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结算时)不得透支。
2. 单位外币卡账户
(1)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2)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考点:信用卡(★★★)
1. 信用卡的申领条件
(1)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2)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2. 注销与清户
(1)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2)发卡行受理注销申请之日起45日后,被注销信用卡账户方能清户。
3.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1)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提示1】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提示2】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提示3】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2)ATM机提现限额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提示】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4.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1)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或最低还款额待遇。
【提示】准贷记卡透支、贷记卡持卡人“透支取现”不享受上述待遇。
(2)银行记账日到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3)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5. 透支利率
(1)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2)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6. 计结息方式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7. 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1)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3)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8. 发卡机构的提示义务
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9. 信用卡诈骗
(1)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④恶意透支的。
(2)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①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②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③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