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它确定了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内容包括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制度、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法律的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这里的“人”应作宽泛的理解,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1.公民(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年龄≧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②16≦年龄<18,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8≦年龄<18
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年龄<8: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人
《民法总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事代理制度
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