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考网初级会计师频道为大家带来“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知识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总结这部分知识的重点内容,从而帮助考生更加有条理地学习、掌握这部分初级会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本章由3个部分内容组成:(1)税法概述;(2)增值税法律制度;(3)消费税法律制度。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20分,各种题型均可涉及。增值税法律制度部分的分值通常占本章分值2/3左右,非常可能单独命制不定项选择题;消费税法律制度则可能与增值税法律制度结合命制不定项选择题。
第6单元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考点1: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P140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税收优惠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包括但不限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7)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0)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税收优惠有关的管理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考点2: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定(★)P146
(一)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2019年新增)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提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不包括保险公司),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3)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2)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
(2)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3)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4)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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